申请人:摩登阿特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2类第1598792号“MODERN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467740号商标、第43679769号商标、第10357068号商标、第10357060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尚不稳定。引证商标三、四权利人将出具同意书。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1、42类复审商品、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介绍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现为有效注册商标;申请人并未提交相关同意书。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显著认读的外文部分相比较,在字母构成、读音上近似,构成近似商标。在第1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实验室用多肽编码核酸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生物化学催化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第42类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服务来源,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沆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42类复审商品、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