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G1598915号“DIADE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DIADEM G1598915

阅读:88479 2022-11-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蒂亚戴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0类第1598915号“DIADE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1916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蒂亚戴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0类第1598915号“DIADE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1916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已有类似情况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10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判例、相关解释等证据。

  我局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DIADEM”(可译为“王冠”)与引证商标中文部分含义相同,两商标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共同使用在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0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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