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刚
被申请人:厦门云食联餐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02日对第41574705号“西施笑馄饨”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27670558“西施笑 馄饨 XISHI SMILE WONTON及图”商标、第19765005号“西施笑馄饨”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与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西施笑馄饨”商标。被申请人短时间内注册大量商标,缺乏使用目的,部分商标系摹仿他人知名商标,具有恶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及光盘):
1、争议商标档案信息;
2、被申请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
3、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
4—16、有关申请人“西施笑馄饨”品牌的商品照片、合作协议、活动剪辑、数据确认函、合作意向数据清单、加盟店信息、销量数据、招商会信息、宣传片、手机销售软件截图、获奖情况等;
17、中华馄饨历史博物馆内照片;
18、产品技术转让服务合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所有人为被申请人,该商标于2019年10月12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于2021年05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食品研究”等服务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为申请人,上述商标申请日、初审公告日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30类“糕点”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本案中,虽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或者相近,但是,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食品研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糕点”等商品在服务内容、通常效用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商品与服务类似。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各自使用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与服务上,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与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主要涉及“馄饨”商品及“餐饮”服务,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西施笑馄饨”商标使用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食品研究”等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已具有一定影响。故,我局对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上述规定的主张不予支持。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
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西施笑馄饨”系列商标构成相同或者近似商标。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老成昌”、“詹记桃”、“虾太二”、“金魁”、“汉来新新农牛”等商标,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者相近,攀附他人商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较为明显,其注册目的难谓正当。被申请人之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另,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实体性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不再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予以置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