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649272号“瑞尔媄特”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瑞尔媄特 37649272

阅读:39720 2022-11-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夏三环(厦门)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瑞尔美特(天津)美容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市择天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30日对第37649272号“瑞尔媄特”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字号…

  申请人: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夏三环(厦门)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瑞尔美特(天津)美容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市择天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30日对第37649272号“瑞尔媄特”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字号权。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形式):

  1、厦门瑞尔特位于科技有限公司经销商名单、瑞特尔上市仪式照片、门店照片、参展照片;

  2、申请人厂区外景照片及产品照片;

  3、申请人所获荣誉及所获认证证书;

  4、企业官网、官方微博、企业微信、天猫旗舰店、苏宁易购店铺截图;

  5、部分广告宣传合同及发票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所独创,与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形式):

  1、“媄”字百度汉语解释;

  2、争议商标、引证商标注册详情等。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4月19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21年5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具体内容已在相应的实体条款中体现,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无效宣告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字号权。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保护在先商号权的情形是指将与他人在先登记、使用并有一定知名度的商号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文字申请注册为商标的情形,鉴于本案争议商标“瑞尔媄特”与申请人所主张商号“瑞尔特”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在案证据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使用可能会使申请人商号权益受到损害。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在先商号权的情形。

  申请人其它无效宣告理由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21日

本文《关于第37649272号“瑞尔媄特”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瑞尔媄特 37649272》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338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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