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黄云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747020号“叛逆神令”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0079号决定,于2022年01月3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8年7月15日至2021年7月14日期间使用复审商标在“计算机游戏软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计算机外围设备;电子出版物(可下载);鼠标垫”商品上的证据材料有效,部分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据调查,申请人并未发现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使用在全部指定商品上,且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经申请人质证。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应予以撤销。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我局亦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向我局提交的使用证据,经核实,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向我局提交的使用证据(复印件形式):
1、腾讯动漫图片、APP、话题圈子;
2、第三方平台关于《叛逆神令》手游下载页面。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8月25日申请注册,于2016年10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游戏软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申请人于2021年7月15日以复审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提起撤销申请。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计算机游戏软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计算机外围设备;电子出版物(可下载);鼠标垫”商品上在2018年7月15日至2021年7月14日是否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用以证明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情形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能够显示使用的复审商标标识、能够显示复审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人(包括商标注册人和被许可使用人)、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时间等。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并未涉及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游戏软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计算机外围设备;电子出版物(可下载);鼠标垫”商品,故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上述指定商品上的实际使用情况。据此,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指定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