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州木木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元素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沈林
申请人因第15637798号“明天见 MINGTIANJIA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42071号决定,于2022年01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认为复审商标一直在持续使用,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在“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餐厅;流动饮食供应”服务上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形式):
1、申请人的销售发票。
我局亦调取了申请人在撤三阶段向我局提交的使用证据,经核实,申请人在撤三阶段向我局提交的使用证据(复印件形式):
2、“明天见”授权书、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3、商铺租赁合同、场地无偿使用证明和店铺图片;
4、2020-2021年部分餐饮服务发票;
5、申请人签订的购销合同、转账记录、电子发票;
6、采购食品、茶叶等发货物流单据;
7、“明天见”品牌包装袋的发货物流及转账记录;
8、微信朋友圈推广宣传“明天见”品牌截图信息;
9、部分采购商关于“明天见”品牌的微信聊天销售记录及发货物流。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黄汉石于2014年11月4日申请注册,于2016年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馆、提供野营场地设施等服务上,经转让,现为申请人的有效注册商标。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30日以复审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提起撤销申请。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餐厅;流动饮食供应”服务上在2018年06月30日至2021年06月29日是否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用以证明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情形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能够显示使用的复审商标标识、能够显示复审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人(包括商标注册人和被许可使用人)、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时间等。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并未涉及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餐厅;流动饮食供应”服务,故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上述指定服务上的实际使用情况。据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指定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餐厅;流动饮食供应”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