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杭州巾帼西丽生活服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鑫龙华知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祝婉
申请人因第10252870号“巾帼西丽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W085535号决定,于2022年01月2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交其2018年07月06日至2021年07月05日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认为复审商标一直在持续使用,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形式):
1、复审商标初审公告、注册公告及转让公告;
2、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3、国家企业信用查询结果;
4、申请人签订的计算机等办公设备购销合同及发票。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杭州西丽环卫综合商品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30日申请注册,于2013年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电子防盗装置等商品上,经转让,现为申请人的有效注册商标。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6日以复审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提起撤销申请。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2018年07月06日至2021年07月05日是否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用以证明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情形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能够显示使用的复审商标标识、能够显示复审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人(包括商标注册人和被许可使用人)、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时间等。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并未涉及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故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商品上的实际使用情况。据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指定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