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首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西经纶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雷允上药业西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知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6477584号“雷允上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41324号决定,于2022年01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8年07月08日至2021年07月07日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有效,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据调查,复审商标已连续三年未在中国大陆市场存在使用行为,且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未经申请人质证。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应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真实有效,可以证明被申请人长期以来持续在全部核定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形式):
1、合作协议书;
2、检验报告
3、购买合同;
4、销售发票、货物清单;
5、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6、产品包装原件及其实物照片。
我局亦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向我局提交的使用证据并进行了质证,经核实,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向我局提交的使用证据与本案证据1-6基本一致。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的有效性存疑,认为被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据无效,理应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7年12月27日申请注册,于2010年3月28日核定使用在第30类龟苓膏、冰糖燕窝等商品上。经续展,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2021年7月8日,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我局提起撤销申请。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在2018年07月08日至2021年07月07日是否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用以证明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情形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能够显示使用的复审商标标识、能够显示复审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人(包括商标注册人和被许可使用人)、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时间等。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5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可以证明复审商标被许可给上海雷允上西区药品零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许可使用人)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4显示被申请人及被许可使用人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冰糖燕窝”商品上进行过使用。证据1、6可以佐证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的使用行为。鉴于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冰糖燕窝商品与龟苓膏、桂圆膏、枇杷膏、螺旋藻(非医用营养品)、非医用营养膏、非医用营养粉、非医用蜂王浆鞋垫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在案证据亦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地商业使用。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据已形成有效证据链,可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复审商标在其核定使用的龟苓膏、冰糖燕窝等全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地商业使用。
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