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503895号“LSI Medience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LSI Medience及图 37503895

阅读:154028 2022-11-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市天金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美迪恩斯生命科技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30日对第37503895号“LSI Medience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和质证意见:争议商标与申请人…

  申请人: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市天金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美迪恩斯生命科技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30日对第37503895号“LSI Medience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和质证意见: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382545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所独创,与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

  1、三菱化学控股株式会社的子公司、关联公司介绍;

  2、被申请人公司介绍;

  3、被申请人与中国医疗机构等开展业务合作的相关资料;

  4、参展资料等。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4月15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10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兽医用化学制剂、医用诊断制剂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医药制剂、化学药物制剂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所有。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称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其它无效宣告理由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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