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西星学堂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339977号“星学堂新中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照片、门头照片、荣誉证书等打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中传”易使相关消费者误认为与中国传媒大学相关,将其使用在辅导(培训)、培训等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用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