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北钛河陶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德信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353559号“活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未直接表示商品的材质、技术等特点。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活瓷独创证明、产品图册、活动协议书、产品照片、租赁合同、产品销售发票、广告合同、展会照片、新闻报道、相关裁定、荣誉证书、产品实物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活瓷”是由20多种矿物元素、氧化金属和陶瓷原料调配烧成的一种材质,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材质、技术等特点,故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