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2928934号“新发道”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新发道 42928934

阅读:90940 2022-12-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东发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律诚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莓萝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21日对第42928934号“新发道”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主要经营东发道茶冰厅,“东发道”经申请人持续使用和推广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

  申请人:上海东发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律诚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莓萝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21日对第42928934号“新发道”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主要经营东发道茶冰厅,“东发道”经申请人持续使用和推广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2931770号“东发道”商标、第39709385号“东发道”商标、第39727262号“东发道”商标、第39868611号“东发道”商标、第46085486号“东发道”商标、第54532901号“东发道茶冰厅”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为同一地域内的同行业经营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及其引证商标理应知晓。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引证商标的抄袭、摹仿,具有主观恶意。且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及误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东发道连锁餐饮门店图片、经营执照;

  2、申请人“东发道”商标的实际使用图样;

  3、申请人东发道茶冰厅的宣传手册、店铺宣传视频;

  4、申请人与他人签订的合作推广合同、发票;

  5、申请人“东发道”商标具有知名度的证明材料;

  6、申请人所获荣誉奖项;

  7、相关媒体报道。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2020年1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饭店;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旅游房屋出租;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茶馆;咖啡馆;流动饮食供应服务上。

  2、引证商标一至六现均由申请人所有,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或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43类备办宴席、咖啡馆等服务上,现均为在先有效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由中文“新发道”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饭店、旅游房屋出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饭店、会议室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及类似服务, 双方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该项服务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另,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反对争议商标注册的理由证据不足,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对此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19日

本文《关于第42928934号“新发道”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新发道 42928934》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331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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