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省东圣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前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四川小又小酒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22日对第50158697号“小小年画”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7697374号“年畫”商标、第20329602号“年畫”商标、第1530687号“年畫”商标、第10961700号“年畫”商标、第23349801号“年畫”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二、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与申请人的在先合法权利相冲突,淡化及弱化了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和显著性的商标。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条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引证商标注册证、续展及变更证明;
2、申请人“年画”系列商标的注册信息及使用图片;
3、申请人产品销售发票;
4、申请人广告发布合同、发票及图片;
5、申请人相关媒体报道;
6、申请人企业及商标所获荣誉;
7、申请人年画系列酒的宣传、销售图片;
8、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证明。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2021年6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以啤酒为主的鸡尾酒、果汁、水(饮料)、矿泉水(饮料)、纯净水(饮料)、无酒精饮料、植物饮料、饮用水、制作饮料用无酒精配料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五由申请人所有,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其中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在第32类杏仁糖浆、豆类饮料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三至五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现均为在先有效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规定的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由中文“小小年画”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啤酒、果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啤酒、豆类饮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及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