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建亲亲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夏三环(厦门)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宋莲沣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31日对第50064053号“亲亲美”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亲亲”商标经过持续使用和广泛宣传,已经为相关公众熟知,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的第3293585号“亲亲Qinqin及图”商标、第3293583号“亲亲Qinq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的刻意摹仿,其注册后使用易误导公众,淡化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并损害申请人驰名商标权益。二、争议商标与第26621874号“亲亲Qinqin及图”商标、第35866135号“亲亲及图”商标、第35849322号“亲亲及图”商标、第40851709号“亲亲及图”商标、第46734604号“亲亲及图”商标、第35269123号“亲亲物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至八)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申请人企业福建亲亲股份有限公司始创于1985年,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人已在国内享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简称“亲亲”。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申请人引证商标被认定为相关公众熟知商标民事判决书;
2、百度等国内各大网络及电商平台“亲亲”搜索结果截图。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所属不同行业,不知晓申请人的引证商标或驰名商标,不存在摹仿的主观意图。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其引证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经被申请人长期宣传,形成了稳定市场。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质证理由与申请理由基本一致,并认为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均不能成立,被申请人除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外,还复制、抄袭、摹仿其他企业在先具有一定显著性和知名度的“妙洁”商标进行抢注囤积。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25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于2021年5月14日获准注册。请人于2021年12月31日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二在先申请及注册在第29类果冻等商品上、第30类玉米花等商品上,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三至八在先申请及注册或者在先申请在第25类睡眠用眼罩、浴帽等商品上,现上述引证商标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八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浴帽”商品与引证商标四至八核定使用的“浴帽”商品构成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八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八同时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除“浴帽”以外的商品与引证商标四至八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八在上述不类似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了《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虽然可以证明申请人的“亲亲”商标在零食产品上经过使用,但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全面反映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所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市场上的市场占有率、广告宣传的金额、规模或范围等情况,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引证商标一、二经过长期、广泛宣传使用,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因此,争议商标在不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不致误导公众并致使申请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是否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从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 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无法证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将“亲亲”作为商号使用在服装等商品上并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损害申请人的商号权,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 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浴帽”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