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僧磊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045478号《关于第54289343号“食族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869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经转让至申请人名下,其不再构成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障碍,在申请人就引证商标的独占使用和受让并未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不再存在商标权冲突。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与申请商标为同一主体所有,故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