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波斯蒂克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吉恒印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9日对第43842386号“FLASH FIX”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早在2018年在多个类别申请了“BOSTIK FIX&FLASH”商标,“BOSTIK FIX&FLASH”是申请人公司胶黏剂的重要品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国际注册第1423960号“BOSTIK FIX&FLAS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申请并非以实际使用为目的,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抄袭了多个他人知名商标,如因果护肤品牌“艾玛哈迪/EMMA HARDIE”、美国护肤品牌“SUNDAY RILEY”及其名下护肤套装品牌和法国蛋糕店“BOTTEGA LOUIE”等,其注册行为已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光盘形式提交):
1、申请人在先商标档案;
2、申请人官网对“BOSTIK FIX&FLASH”智能粘合剂介绍等;
3、被申请人商标注册列表、抄袭他人在先商标介绍及商标。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月16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6类纸盒等商品上,经异议,于2021年9月21日获准注册。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9日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在第16类文具用或家庭用粘合剂等商品上,在先在中国获准领土延伸保护,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3、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名下共16件商标,其申请注册的“艾玛哈迪 EMMA HARDIE EH ”、“SUNDAY RILEY”、“U.F.O. SUNDAY RILEY”、“GOOD GENES SUNDAY RILEY”、“C.E.O. SUNDAY RILEY”、“LUNA SUNDAY RILEY”、“MARTIAN SUNDAY RILEY”、“SPACE RACE SUNDAY RILEY ”、“BOTTEGA LOUIE”商标,与英国护肤品品牌“EMMA HARDIE”、美国护肤品品牌“SUNDAY RILEY”、美国网红甜品店“BOTTEGA LOUIE”相同或相近。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精神已经体现在《商标法》的规定之中,我局依据《商标法》具体条款对本案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争议商标对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质量、产地等特点没有进行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产地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是指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本案中,争议商标构成要素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的立法精神在于贯彻公序良俗原则,维护良好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营造良好的商标市场环境。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共的商业道德,不得以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本案中,被申请人名下的16件商标基本为抄袭、摹仿英国护肤品品牌“EMMA HARDIE”、美国护肤品品牌“SUNDAY RILEY”、美国网红甜品店“BOTTEGA LOUIE”的商标。被申请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也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此种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的情形,我局不再评审。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