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极上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三河市玖慧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839145号“山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26037990号“巡山”商标、第48667458号“巡山铺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三)权利未定。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686840号“巡山茶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呼叫、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注册,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宣告无效,至本案审理之日,上述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三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注册,引证商标二已被宣告无效,故上述商标不在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由文字“山巡”组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主要文字识别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上述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方便米饭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同时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饮料等其他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咖啡饮料;茶;茶饮料;糖;糖;巧克力;蜂蜜;燕麦粥;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薄片(谷类产品);方便面;龙虾片;冰淇淋;调味品;咖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方便米饭”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