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州罗伊艾米精密工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前哨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393859号“ROY SEIK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8806651号“ROY”商标、第8806924号“RO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注册期满未续展,已满一年。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和二注册期满未续展已满一年,故上述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