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青岛赛羽服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起小点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陈小华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1日对第54390733号“喜绒兔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喜绒兔”系申请人自行构思创意而来,具有突出的显著性与可识别性,与申请人唯一对应。“喜绒兔”在先已使用于童装及配饰上,且经申请人长期宣传推广使用,相关公众对“喜绒兔”商标的辨识度也逐渐加强,已形成与申请人唯一对应的稳固市场秩序。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9895859号“喜绒兔XIRONGT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显然复制申请人在先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极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被申请人系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的抢注。三、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主观恶意,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使用极易造成相关公众对产品质量、产品来源的误认,扰乱了商标市场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有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在先于天猫店铺对“喜绒兔”商标的销售使用证据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10月7日核定使用在第26类“发带;绳编工艺品;头发装饰品;衣服装饰品;服装扣;假发;针;人造花;衣领托;修补纺织品用热黏合补片”商品上,有效期限至2031年10月6日。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童装;鞋(脚上的穿着物);羊毛衫;帽;袜;手套(服装);围巾;皮带(服饰用)”商品上,目前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除了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在第11类、第26类等商品上还申请注册了十余件商标,其中包括“梵幽梦”、“华源衣锦”、“小猪啦斐”、“简塑”、“迪佳萌”、“佳淑苓”等。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已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有所体现,故本案适用《商标法》相关条款予以审理。依据当事人的评审请求和在案证据,本案审理如下:
一、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喜绒兔”为无含义的臆造词汇,独创性较强;且由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已将“喜绒兔”商标使用于儿童头饰、服装等商品上,并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文字“喜绒兔”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喜绒兔”在文字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完全相同,以上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发带、头发装饰品、衣服装饰品、服装扣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童装、帽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或具有重合性,属于相同类似或关系密切的关联商品。加之,由查明事实3可知,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在第11类、第26类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梵幽梦”、“华源衣锦”、“小猪啦斐”、“简塑”、“迪佳萌”、“佳淑苓”等商标,上述商标与他人网络店铺名称相同或近似。被申请人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其注册目的难谓正当。综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体现的是对未注册商标经使用形成的权利的保护,本案申请人主张的引证商标属于已注册商标,故本案不适用该条款进行审理。
三、本案尚无证据认定争议商标本身使用在核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错误的认识,亦或作为商标用在指定商品上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产生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效果,即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四、申请人还援引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鉴于我局已适用其他条款保护申请人权利,对申请人该理由我局不再评述。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和证据佐证,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