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惠州市顺步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张建广
申请人因第10986853号“远景”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29495号决定,于2021年11月0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8年4月13日至2021年4月12日期间(以下称规定期间)的在第11类电热水器商品上的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无法证明其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使用,鉴于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程序中申请人未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申请人请求在复审程序中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在撤销程序中提交了证据:
1、商标授权许可及使用说明;
2、销售单、电子转账凭证、送货单、收款收据、购销合同;
3、产品图片与形象手册。
申请人的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实际是将复审商标授权给自己的店铺使用,因此该店铺出具的使用说明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收款收据系手写并无发票佐证,被申请人也未进行公证。形象手册中没有复审商标标识,也没有印刷日期等信息,系被申请人自制,实物照片中的商标标识周围有虚位,为手动粘贴而成,且被申请人未提交相应的产品包装、说明书、保修卡、检验合格证等一般家电配套材料,亦未提交有关厂家资料,申请人合理怀疑被申请人是象征性使用。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较少,且为自制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规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天眼查截图。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2年5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2013年12月14日核准注册在第11类电热水器等商品上,专用权有效期至2023年12月13日。
2、经查询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桥西区卓博家用电器经销处的经营范围为:家用电器、电子产品、五金产品、家具、机械设备、建材、卫生洁具、安防设备、灯具批发、零售。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在规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的证据1显示,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授权给桥西区卓博家用电器经销处使用;证据2显示在规定期间内伏显锋、张庆芳、韩利朝、陈杏巧、杨国英曾在该家用电器经销处购买远景牌电热水器、冰箱等商品,以上事实有送货单、证据3产品图片、形象手册予以佐证。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仅能证明其授权的家用电器经销处销售了远景牌商品,但被申请人未能提供其个人或授权的家用电器经销处具备生产、加工相关商品的资质证据,而由查明事实2桥西区卓博家用电器经销处的经营范围可知,被申请人及桥西区卓博家用电器经销处实际提供的是经销服务。综合被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证据,难以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规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