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皮欧特马特兹贝特
委托代理人:北京路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021178号“resib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已经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指向性,该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966197号“Resb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外观、含义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不会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名下公司营业执照;海外注册证及中文译文;申请人产品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货物展出;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resibo.”,引证商标为“Resbo”,两者在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鉴于商标评审的地域性原则,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或地区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其在中国应予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