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粤高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威海领上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同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8月20日对第28258557号“领上”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中国最大的塑料管道及管件生产商,是中国领先的大型建材家居产业集团,申请人使用在管道系统产品上的“联塑”、“联塑 L&S及图”商标已具有极高知名度,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2312155号“联塑领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1、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2、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商标所获荣誉;3、关于“领尚”、“LESSO领尚”商标宣传工作的时间、方式、程度、地理范围的相关证据材料;4、关于“领尚”、“LESSO领尚”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及地理范围的相关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联塑 LS及图”商标所具有的知名度予以认可,但在其他领域的知名度极其有限。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所从事的行业毫无关联,申请人“联塑 LS及图”商标的知名度不能延伸至申请人其他商标。争议商标应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U盘形式):被申请人公司获得的荣誉、争议商标使用情况、宣传销售证据、报销发票。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提出了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所获荣誉与本案争议商标无直接关系,争议商标的使用证据时间晚于引证商标申请时间,且宣传销售证据不应予以采信。被申请人提交的报销发票与本案争议商标无关。争议商标应予以无效宣告。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2月22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于2020年4月21日注册公告,核定使用在第44类“医院;理疗;美容服务;理发;按摩;修指甲;日光浴服务;矿泉疗养;美容师服务;园艺”服务上。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提出注册申请并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4类医疗护理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文字“领上”与引证商标文字“联塑领尚”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存在一定差异,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可对两商标予以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加之争议商标与被申请人商号一致,具有合理来源。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鉴于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联塑”、“联塑 L&S及图”商标整体存在一定差异,二者共存于市场,尚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且申请人的“联塑”、“联塑 L&S及图”商标在其指定商品上的知名程度亦不足以加大这种混淆误导可能性。因此,申请人相关主张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