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合肥市国有资产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合肥融天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2819487号“荣事达RongShiDa”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09528号决定,于2020年6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已被商评字[2020]第0000279909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宣告无效,该裁定已生效。无效公告刊登在第1737期《商标公告》。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