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郑恩正
委托代理人:北京沃尔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陈秋明
申请人因第9960350号“A LAND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12036号决定,于2020年6月3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6年11月19日至2019年11月18日期间的使用证据无效,撤销复审商标在进出口代理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韩国A LAND服装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通过实体店和官网形式进行销售。复审商标广泛使用于服装商品、门店及官网店铺上。复审商标自注册之日起一直在持续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申请人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A LAND”官网截图、门店照片、网购订单、全球运营代理、在中国Huaban.com网站的广告及销售证据、我国香港地区专卖店地址及图片、天猫商城运营代理协议及译文、申请人与上海复星集团洽谈关于在中国销售事宜的网络电子邮件及译文复印件。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第1722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1年9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15年11月21日注册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5类“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服务上。
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门店照片并非形成于中国商标法法域内,门店图片显示的商品为服装等,并非本案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且申请人提交的官网截图、网购订单、运营代理、广告及销售数据、与上海复星集团的网络电子邮件均未体现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的使用情况。故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上在2016年11月19日至2019年11月18日期间已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