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罗克手套及配件两合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967383号“ROECKL MUNCHEN1839”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765733号“MUNCHEN1860”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145436号“MUNCHEN 1972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2092104号“MANCH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3252022号“MUNCHE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其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显著特征,且与申请人建立了一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引证商标二权利人已出具共存协议。引证商标四被驳回,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COMITE INTERNATIONAL OLYMPIQUE出具的《商标共存协议》、相关网页资料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1、引证商标二的权利人COMITE INTERNATIONAL OLYMPIQUE已出具《商标共存协议书》,明确同意申请人在第9类指定商品上的商标注册申请。2、引证商标四其注册申请被驳回,该商标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鉴于引证商标二的权利人已出具商标共存协议,明确同意申请人在第9类指定商品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尚存在一定区别,故前述商标与申请商标的权利冲突已不存在。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即可将两者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