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天邦安信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797344号“BALNEAI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658393号“balneai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系对申请人在先使用且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的恶意摹仿,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起异议申请。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与宣传,已具有极高知名度。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百科介绍、商标授权书、企业信息、产品图片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销售额排名、销售页面截图、申请人官网、宣传页、广告发票、展位发票、网络报道、购销合同及发票、审计报告等证据光盘。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急救箱(备好药的)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兽医用药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英文“BALNEAIRE”与引证商标英文“balneaire”仅字母大小写不同,在字母构成、呼叫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同或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在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具有极高知名度,进而可与引证商标在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