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北祥源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北华中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634725号“祥源IXP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未加工或半加工树胶;非文具、非医用、非家用自粘胶带;半加工树脂;窗户用防强光薄膜(染色膜);非金属软管;软管用非金属附件”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74673号“祥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630708号“IX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2405165号“iX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人放弃上述六项商品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652938号“祥源 花世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专用权期限至2020年6月27日止,期满未申请续展,该商标已失效。该商标已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未加工或半加工树胶;非文具、非医用、非家用自粘胶带;半加工树脂;窗户用防强光薄膜(染色膜);非金属软管;软管用非金属附件”六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因此,我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绝缘、隔热、隔音用材料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绝缘、隔热、隔音用材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认读汉字部分“祥源”与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认读汉字部分“祥源 花世界”在文字构成、呼叫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绝缘、隔热、隔音用材料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分别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