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武义县顺阳红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语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定州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106241号“启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可识别性。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汉字商标“启动”,指定使用在木材等商品上,相关公众可以将其作为商标进行识别,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