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356734号“伊利康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410379号“伊利康”商标、第4807011号“伊利康 YLK”商标、第10300251号“伊利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差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在第5类商品上的延续注册。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人及其商标知名度情况、在先案件判决书、其他商标注册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膳食纤维等商品与诸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诊断制剂、医药制剂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于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以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