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西安伯仲行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柏润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李群
委托代理人:北京帝维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2259191号“百夫长”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W050434号决定,于2020年12月1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西安伯仲行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复审商标予以撤销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复审商标的情况,申请人在取得商标使用权后一直在使用复审商标,从未间断。二、复审商标对申请人十分重要,如被撤销将严重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三、被申请人提出撤销申请的行为存在一定的恶意,扰乱了商标审核的正常秩序。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市场营销策划合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提供的关于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不能证明其在法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认可的合理有效的使用。二、被申请人提出撤销复审商标的行为是有法律依据的,无关恶意,也不会扰乱商标审核的正常秩序。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对百夫长的使用情况。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3年3月13日申请注册,并于2014年8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货物展出;广告”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4年8月20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申请人于2017年05月06日至2020年05月0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货物展出”等服务上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商标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或使用于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服务来源的行为。用以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复审商标标识、复审商标使用的服务、复审商标的使用时间等内容,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市场营销策划合同缺乏相关证据予以佐证,难以认定其已经实际履行。此外,合同显示内容为陕西锦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企业委托申请人完成商业咨询服务,尚不足以证明申请人为其提供了“货物展出”等服务内容。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货物展出”等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