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法国维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987707号“安丽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679394号“安丽”商标、第679397号“安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差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两引证商标已被提出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两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兽医用药等商品与两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药品、兽药及卫生用品”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并存于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