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331310号“魔方工作室群MOREFUN A TENCENT GAMES STUDI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873254号“魔尔方教育 MORE FUN EDUCATION”商标、第10008532号“魔方展具”商标、第11317756号“魔方 KTV”商标、第13711573号“魔方戏剧制造工坊”商标、第14917265号“魔方英语 MORE FUN,MORE ENGLISH”商标、第17826188号“23魔方”商标、第19067780号“IP 魔方”商标、第20760422号“魔方酒店”商标、第29348134号“魔方学院”商标、第29358806号“魔方商学院”商标、第40486990号“米吉 魔方俱乐部”商标、第42287041号“魔方理财学堂”商标、第6975400号“MOREFUNSOFT”商标、第37863637号“FUNMORE”商标、第13764829号“MOVEFUN”商标、第12258361号图形商标、第8065281号“隆技科 LOGIKAL”商标、第10765197号“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至七、九、十、十二的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因本案情形涉及到申请人的商业秘密,不宜对外公开,恳请对本案裁定文书不予公开。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法院判决、百度百科简介、相关报道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十二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 均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引证商标二至四、七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被撤销,均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引证商标十三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其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四至十八在整体识别、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共同使用不易造成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信息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五、六、八至十、十一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魔方”,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关于申请人主张因本案情形涉及到申请人的商业秘密,不宜对外公开,请求对本案裁定文书不予公开的主张。经审查,我局认为,本案并不存在不宜公开的特殊情形,为进一步增强商标评审工作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申请人的该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