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336362号“三友TRINITY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三友TRINITY及图 6336362

阅读:39204 2021-07-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成都三友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海南三友海洋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百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6336362号“三友TRINITY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W036907号决定,于2020年10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成都三友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海南三友海洋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百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6336362号“三友TRINITY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W036907号决定,于2020年10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成都三友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复审商标予以撤销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没有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提交在2016年11月04日至2019年11月03日期间在核定使用服务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的书面或口头通知,也没有委托任何人签收过该通知,申请人不知道国家知识产权局有提交证据材料的要求,故未能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称其在撤销阶段未收到提交使用证据的通知,但在撤销复审阶段仍未提交任何其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仅提交了撤销复审正文,无法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地使用。此外,相同的收件地址,申请人收到了撤销决定通知书,但却主张未收到提供使用证据的通知,被申请人对此存疑。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相关获奖证书、科学技术成果评价报告、发明专利证书等;

  2、宣传资料、产品包装及标签等。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7年10月23日申请注册,并于2010年10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0类“能源生产;燃料加工”服务上,经续展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10月13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申请人于2016年11月04日至2019年11月0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能源生产”等服务上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商标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或使用于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服务来源的行为。用以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复审商标标识、复审商标使用的服务、复审商标的使用时间等内容,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本案中,证据1中部分材料时间未在指定期间内,部分材料未体现复审商标,证据2多为自制材料,其形成时间难以确定,且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能源生产;燃料加工”服务上进行了商业使用。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在“能源生产”等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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