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优诺品牌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市振丰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2月18日对第20258719号“优诺思 YOUNUOS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16783310号“优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783311号“优诺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30123号“优诺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6783309号“YOPLAI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7098084号“YOPLAI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的“优诺 YOPLAIT”系列商标已被长期宣传和使用,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知名商标的抄袭和摹仿。“优诺”、“YOPLAIT”分别为申请人的中英文商号,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中英文商号高度近似,易造成公众的混淆误认。被申请人注册申请争议商标出自明显的搭便车的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平竞争的社会秩序,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声明书;2、协议;3、销售信息;4、合同;5、照片;6、发票;7、送货单;8、订单;9、财务报表;10、检测报告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6月12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面包、咖啡等商品上,专用权有效期至2027年10月6日。
2、引证商标一、二、三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茶、糖、面包、豆粉、面粉等商品上,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并为申请人所有。
3、引证商标四、五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等商品上,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并为申请人所有。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所提《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的规定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已有体现,我局适用《商标法》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排序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茶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我局对引证商标一、二、三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予以保护时,已考虑引证商标的知名度情况,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在先权利是指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包括字号权等。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字号尚未达到高度近似程度,从而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或使用会使消费者将争议商标所标识的商品与申请人的字号相联系,从而对在先字号权人的利益可能造成损害。故对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对其现有在先字号权损害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系指在中国已经使用并为一定地域范围内相关公众所知晓的未注册商标。本案中,申请人在我国已在先申请注册了引证商标一、二、三,且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引证商标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进行审理。
《商标法》第四条是关于商标专用权的主体和取得商标专用权的途径之规定,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该条款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本案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产生误认。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的此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是指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向商标局采取了欺骗行为,或存在其他扰乱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申请人主张该条款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