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乐富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陈天伦
申请人于2020年02月18日对第37152908号“MARGIE GIRL”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商标的恶意摹仿和抄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国际注册第1262280号“MAISON MARGIEL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940965号“MARTIN MARGIEL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的不正当抢注。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具有欺骗性,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品牌介绍;2、检索报告;3、销售统计数据;4、发票;5、发货单;6、单据;7、宣传册;8、产品手册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3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洗面奶、香水等商品上,专用权有效期至2029年11月13日。
2、引证商标一、二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得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香水、香皂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并为申请人所有。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所提《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已有体现,我局适用《商标法》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呼叫、排序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系指在中国已经使用并为一定地域范围内相关公众所知晓的未注册商标。本案中,申请人在我国已在先申请注册了引证商标一、二,且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引证商标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进行审理。
本案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产生误认。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的此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是指商标标识或其构成要素有违公序良俗,易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条款所指的情形,其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