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斯威夫特品牌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浦盛(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458260号“CHEF'S EXCLUSIVE BLACK ANGUS BEEF C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已在多个国家和地区申请注册并使用,且已享有较高知名度,与第26726816号“CREATIVE CHEF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231131号“CHEF DOVUNQUE ANTONIO RANALD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549593号“CHEF”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3210342号“主厨的餐桌CHEF′S TAB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国际注册第1357781号“麦德龙METRO CHEF”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0191757号“CHEF”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二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经撤销决定将其核定使用的肉等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现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