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G1284152号“KE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KES G1284152

阅读:145454 2021-01-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HAUFF-TECHNIK GMBH & CO.KG 委托代理人:北京磐华捷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284152号“KE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933292号“KES”商标、第15933347号“…

  申请人:HAUFF-TECHNIK GMBH & CO.KG

  委托代理人:北京磐华捷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284152号“KE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933292号“KES”商标、第15933347号“奇胜电气 KES SWITCHES THE K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诸多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恳请待其权利状态确定后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标识性字母“KES”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标识性字母“KES”、引证商标二独立突出显示字母“KES”在字母构成上相同,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合成材料商品(半成品);密封、包装和绝缘、隔热、隔音用材料;软管(非金属);填充垫圈;膨胀接合填料;密封化合物;密封装置,即用于防止流体泄漏的密封件和垫圈;密封圈;密封条;建筑防潮材料;硬橡胶铸模;接头用密封物;未加工或半加工树胶;橡皮圈;橡胶塞;硬橡胶;人造树脂和合成树脂(半成品制品)”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的“未加工或半加工树胶;接头用密封物;管道用非金属接头;半加工塑料物质;非金属软管;保温用非导热材料;绝缘材料;橡胶或塑料制填充材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复审商品上共存,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复审商品上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7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26日

本文《关于国际注册第G1284152号“KE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KES G1284152》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306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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