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首谷鞋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鹏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张治广
申请人于2020年06月15日对第38909569号“首古范 ShOUgUFA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6568330号“首谷Shoug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中,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二、申请人是行业知名企业,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同申请人在先企业字号构成近似,其使用将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的利益,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三、被申请人注册商标数量较大,已经超出正常使用范围,具有囤积商标的故意,且摹仿、复制他人知名商标,进行商标买卖,获取非法利益。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官网、天猫店铺网页;
2、申请人商品宣传册及“首谷”版权登记证书。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6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2020年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该商标有效专用期至2030年2月6日。
2、引证商标由陈少娅于2015年3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2016年6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2018年7月20日,该商标经核准转让至广州首谷鞋业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该商标有效专用期至2026年6月6日。
3、被申请人名下现有一百三十余件商标,其中36件“N86”商标为2019年7月1日一天内注册申请,涉及36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且第17187187号“N86”商标已因与他人在先知名商标近似而被我局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予以无效宣告;被申请人名下还有20余件含文字“首古”的商标,部分已被驳回。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等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的有关规定已在《商标法》中有所体现,故本案适用《商标法》相关条款予以审理,结合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结为: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一,争议商标“首古范 ShOUgUFAn”与引证商标“首谷Shougu”均为文字商标。争议商标的汉字部分“首古范”与引证商标的汉字部分“首谷”在文字构成、外观、呼叫等方面相近,故两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成品衣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消费群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第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为官网、天猫店铺网页截图,形成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证据2商品宣传册为自制证据,版权登记证书与字号的使用无关,故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字号在先使用在服装等商品上并具有一定知名度,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会使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字号相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进而损害申请人的字号权。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在先权利之情形。
第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手段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申请商标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弄虚作假的手段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取得注册,或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本案中,如焦点问题一所述,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依据查明事实3可知,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多达一百三十余件,仅2019年7月1日一天内注册申请就在36个类别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了36件与他人在先知名商标相近的“N86”商标,且其名下还有20余件与本案引证商标标识相近的商标。加之申请人在申请理由中指出被申请人将其名下商标在网络上对外兜售。被申请人未对其注册行为或名下商标的使用情况或使用意图进行说明或举证,故足以推定被申请人前述商标注册行为明显超出正常经营的需要,明显缺乏真实使用的意图、且具有复制、抄袭他人高知名度商标或具有强显著性商标的主观故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且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 取得商标注册之情形。
此外,《商标法》第四十五条为程序性条款,鉴于上述我局已适用《商标法》实体条款予以评述,故在此不再赘述。
申请人其他理由与主张,因缺乏法律与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