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陕西翁永进实业有限公司(原申请人:翁永进)
委托代理人:陕西海风行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193835号“翁记海鲜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06151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85317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082729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书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旅游房屋出租;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水产养殖服务”等服务在内容、方式、目的、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服务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水产养殖服务”等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旅游房屋出租;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