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永安世达科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江西荣耀出国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703040号“荣耀出国”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07570号决定,于2020年05月0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江西荣耀出国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并未经申请人质证,申请人对该证据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存疑,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审商标自注册以来未停止使用过,不存在在指定期间不使用的情形。被申请人已经提交了有效的使用证据,请求对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流程中提交的证据材料,结合被申请人在复审中提交的证据,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及复印件):
1、宣传图;
2、销售合同及发票、中介服务合同及发票;
3、微信公众号宣传资料;
4、宣传报道;
5、广告投放合同、支付凭证。
申请人的主要质证理由: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未涉及“个人背景调查;社交陪伴;服装出租;交友服务;计划和安排婚礼服务;为法律咨询目的监控知识产权;法律研究;许可的法律管理;知识产权咨询”服务。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其证据不能有效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法律文件准备服务”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8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6年10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5类“个人背景调查;社交陪伴;服装出租;交友服务;计划和安排婚礼服务;为法律咨询目的监控知识产权;法律文件准备服务;法律研究;许可的法律管理;知识产权咨询”服务上,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申请人于2019年10月8日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2016年10月8日至2019年10月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被申请人是否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个人背景调查”等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法律文件准备服务”服务上进行了有效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法律文件准备服务”服务与“为法律咨询目的监控知识产权;法律研究;许可的法律管理;知识产权咨询”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在案证据亦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前述服务上进行了有效使用。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为法律咨询目的监控知识产权;法律文件准备服务;法律研究;许可的法律管理;知识产权咨询”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有效使用。
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法律文件准备服务”服务与“个人背景调查;社交陪伴;服装出租;交友服务;计划和安排婚礼服务”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案证据也未涉及前述服务,故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个人背景调查;社交陪伴;服装出租;交友服务;计划和安排婚礼服务”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有效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为法律咨询目的监控知识产权;法律文件准备服务;法律研究;许可的法律管理;知识产权咨询”复审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