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行至云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395151号“DEFED LIFESMAR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001303A号“迪分德DEFEN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70417号“DEC-TRIANGE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40159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8334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59515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3023291号“SMARTLIF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8028693号“京东物流云JD LOGISTICS CLOU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6465417A号“DELT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3940396号“智造生活SMART LIF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六的注册申请被驳回,该商标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六已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七至九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即可将两者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交互式触屏终端;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电及电子视频监控设备;视频显示屏;传感器;声音警报器;火警报警器;电子防盗装置;防盗报警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探测器;感应器(电)”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电测量仪器;化学仪器和器具”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字母组合、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探测器;感应器(电)”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