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莞市闻宇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77803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并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64953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6184946号“威禹 W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5198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9521182号“CWY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556411号“武夷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02113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已无效,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诸引证商标得以共存,故申请商标亦可初步审定。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诸引证商标信息、申请人网站截图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六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六已被我局予以驳回,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信息和咨询、金融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保险、金融咨询等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艺术品估价、不动产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艺术品估价、不动产代理等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担保、不动产出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担保人、不动产经纪人等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经纪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不动产管理、不动产代理等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融管理、艺术品估价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银行、珍宝估价等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三图形、引证商标二字母“WY”及引证商标四、五图形部分在整体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本案中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相区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