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美电器(珠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珠海智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袁卫忠
委托代理人:南通名扬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611527号“ACA”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05303号决定,于2020年04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有效,故复审商标在电锤、切削工具(包括机械刀片)、金属加工机械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申请人周密检索,复审商标在电锤、切削工具(包括机械刀片)、金属加工机械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并未进行过任何市场宣传和推广。被申请人在2016年8月12日至2019年8月11日期间并没有对复审商标进行过任何市场应用。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在2016年8月12日至2019年8月11日期间的使用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进行质证。故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电锤、切削工具(包括机械刀片)、金属加工机械商品上有效使用。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经营的“包头市昆区宝柱电动工具五金机电门市部”营业执照;
2、门店照片、广告招贴画照片、店内货架实拍照片、产品照片、保修卡、说明书、铭牌;
3、发票及销货清单;
4、铭牌实物原件等。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的相关卷宗,经查,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与向本案提交的证据1、2、3基本一致。
我局将上述被申请人的证据材料交与申请人,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发表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05年4月18日在第7类电锤、金属加工机械等商品上提出注册申请,于2008年5月7日获准注册,后经续展专用权止于2028年5月6日。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2016年8月12日至2019年8月1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是否在核定使用的电锤、切削工具(包括机械刀片)、金属加工机械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对此,我局认为:证据1可以证明被申请人经营“包头市昆区宝柱电动工具五金机电门市部”;证据3销货清单可以证明“包头市昆区袁宝柱电动工具门市部”向包钢西北创业建设有限公司、株洲合力电磁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久益顺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ACA”牌电锤、切割机等商品,有发票佐证其已实际履行,且在指定期间内,结合证据2、4,可以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用以证明复审商标于2016年8月12日至2019年8月11日期间在核定的电锤、切割机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切割机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的切削工具(包括机械刀片)、金属加工机械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亦可证明复审商标在“切削工具(包括机械刀片)、金属加工机械”商品上的注册。因此,复审商标在电锤、切削工具(包括机械刀片)、金属加工机械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电锤、切削工具(包括机械刀片)、金属加工机械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