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038095号“康诺莱CONNECT”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康诺莱CONNECT 5038095

阅读:179446 2021-03-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猛犸象户外用品集团 委托代理人:北京伟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州天诺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038095号“康诺莱CONNECT”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04655号决定,于2020年03月3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猛犸象户外用品集团

  委托代理人:北京伟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州天诺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038095号“康诺莱CONNECT”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04655号决定,于2020年03月3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其在2016年7月31日至2019年7月30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有效,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搜索并未发现被申请人于复审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任何使用,故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在百度上关于复审商标的检索列表。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在复审期间内生产了标有复审商标的指定商品,并对外进行销售,故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实际使用,被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合作伙伴及专柜照片、标有复审商标的指定商品的照片等证据;

  2、2016年-2019年,被申请人对标有复审商标的指定商品的销售证据;

  3、部分销售发票。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质证称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关联性、真实性和效力方面均存在问题,被申请人提交证据涉及的商品为防辐射服饰,属于第9类商品中的防辐射用服装;防事故、防辐射、防火用服装,并非第25类的服装,被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于复审期间内在复审商品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安五虎于2005年12月2日申请注册,于2009年6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游泳衣等等商品上。2012年5月20日,复审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至广州天诺贸易有限公司名下,即本案被申请人。后经商标撤三字[2017]第Y003587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决定在婚纱、鞋、手套(服装)、帽、袜、领带、皮带(服饰用)商品上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服装;游泳衣;防水服。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于2019年7月31日向我局提出撤销申请,我局于2020年3月9日作出复审商标不予撤销的决定。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的证据完整包含在复审程序中,故我局仅针对复审程序中的证据进行审理。

  2、2017年6月1日,被申请人与孩子王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签订联营合同书表明,被申请人希望通过孩子王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将包含康诺莱品牌的商品进驻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子公司及孩子王加盟方所属门店展示并最终实现其商品销售之目的,合同有效期自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2018年1月1日、2019年3月4日,被申请人与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采购中心签订联营合同书表明,被申请人将包括康诺莱品牌的商品进驻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子公司及孩子王加盟方所属门店展示并最终实现其商品销售之目的,合同有效期自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3、被申请人提交的其作为销售方开具给孩子王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采购中心等主体的部分发票显示日期在复审期间内,所涉及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包括:*服装*康诺莱防辐射服套装、*服装*康诺莱孕妈连衣裙。

  4、被申请人提交的专柜照片及商品照片体现了“康诺莱CONNECT”标识。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订的《商标法》已经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本案的复审期间是2016年7月31日至2019年7月30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根据我局审理查明的事实2、3,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商品照片及专柜照片,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于复审期间内向孩子王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采购中心等主体销售了标有复审商标的防辐射服套装、孕妈连衣裙,被申请人实际使用的上述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游泳衣、防水服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服装、游泳衣、防水服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另,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所涉及的防辐射服饰,属于第9类商品中的防辐射用服装;防事故、防辐射、防火用服装,并非第25类的服装,我局认为第9类中的防事故、防辐射、防火用服装系指用于防严重伤害或防致命伤害用服装,并不包括被申请人实际使用的孕妇防辐射服。

  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15日

本文《关于第5038095号“康诺莱CONNECT”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康诺莱CONNECT 5038095》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299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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