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谭铃元
委托代理人:广东专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白秀伟
申请人因第14632629号“魅后”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10349号决定,于2020年06月1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使用证据无效,该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2016年9月19日至2019年9月1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商业使用,并会一直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光盘)
1、商标使用授权书、广州雅颂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企业公示信息;
2、产品检测报告、化妆品备案信息电子凭证;
3、加盟合作协议;
4、产品包装图片及产品实物等。
为了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经核对,该阶段证据完整包含在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中。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及商标共有人孙丽清于2014年6月26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5年8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被申请人于2019年9月19日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我局提出撤销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上在中国对其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证据1商标使用授权合同显示申请人将复审商标许可给广州雅颂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称被许可人),该证据仅可以证明被许可人为复审商标的合法使用人。证据2产品检验报告为商品进入市场前的准备活动,不能证明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使用。化妆品备案信息为资质证明,不能证明商品在市场的流通情况。证据3加盟协议仅能证明其加盟商具有商品经销资格,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已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且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不凡国际(广州)科技有限公司为复审商标的合法使用人。证据4为自制证据,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真实性及具体形成时间难以确认,不能证明其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综上,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