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意宜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裕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市小鸡快跑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6月28日对第32484147号“LE MEILLEUR MOMENT”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完整包含了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3990889号“Meilleur momen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及含义上无明显差异,两商标核定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极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争议商标档案及注册公告信息、引证商标档案信息。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7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2019年6月7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鞋、袜、手套(服装)、童装、成品衣、服装、婴儿全套衣、裤子、夹克(服装)、皮带(服饰用)商品上。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裤子、上衣、婴儿全套衣、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腰带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鞋、服装、皮带(服饰用)等商品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鞋、腰带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LE MEILLEUR MOMENT”与引证商标“Meilleur moment”在字母构成、呼叫、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