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丰都县渝粤日用品经营部
委托代理人:高大状商标事务所(广州)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080298号“火车 POWER NO.1”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726821号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鉴于该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