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丰都县渝粤日用品经营部
委托代理人:高大状商标事务所(广州)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073508号“火车 POWER 100%”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280979号商标的注册申请经审理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鉴于该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6720号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存在一定区别,即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也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