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平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181935号“NAVAL YOUT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547351号商标、第39410579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305067号商标、第10441763号商标、第26184356号商标、第32261657号商标、第13961150号商标、第15407769A号商标、第11911115号商标、第18019157号商标、第28256947号商标、第9105012号商标、第26076785号商标、第22161214号商标、第1189092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经审理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之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七至十一、十三至十五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五、六、十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五、六、十二在字母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五、六、十二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