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闽泰环境卫生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汕头市华诺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170761号“闽泰 MIND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054763号“闽泰 MINTA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799460号“闽泰 MINT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1165717号“mind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2063966号“NINDA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的其它商标注册证及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中文部分的文字构成相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清洗机出租、管道铺设和维护、清洁建筑物(内部)、清洁建筑物(外表面)、汽车保养和修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指定使用的室内装潢、汽车保养和修理、建筑等服务的内容、目的相同,已构成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在清洗机出租、管道铺设和维护、清洁建筑物(内部)、清洁建筑物(外表面)、汽车保养和修理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清洗机出租、管道铺设和维护、清洁建筑物(内部)、清洁建筑物(外表面)、汽车保养和修理服务外的卫生设备的安装和修理、消毒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指定使用的室内装潢、汽车保养和修理、建筑等服务的内容、目的不同,未构成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除清洗机出租、管道铺设和维护、清洁建筑物(内部)、清洁建筑物(外表面)、汽车保养和修理服务外的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的文字构成不同,在整体呼叫及视觉效果上亦存在明显区别。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同时使用在类似服务上尚不致于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未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它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案情不同,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二在类似服务上相区分,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驳回服务上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清洗机出租、管道铺设和维护、清洁建筑物(内部)、清洁建筑物(外表面)、汽车保养和修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08日